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拟定成文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
国务院办公厅的21号文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提出了三点明确要求,分别是: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两天后,人民银行等十几个部委发布了包括跨界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在内的多个细分领域风险整治文件。其中,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是《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不难看出,上述关于“互金整治”包括跨界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
据悉,互金整治(包括支付整治)原计划是在2017年初结束的,可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治工作的复杂性让期限一再拖延。
如今看,国务院办公厅所列内容均已顺利完成。此次人民银行文中所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也同时宣告了始于2016年的“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这场旷日持久的“支付大整治”正式结束。“结束”并不意味着“结束”,支付领域的严监管仍是主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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