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事项许可信息公示表”显示,公司总部位于上海的三家持牌支付公司涉及重大事项变更获得批准。此次变更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金和公司高管。

上海银许准予决字〔2025〕1号:
1.同意东方付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东方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2.同意变更郭俊锐为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银许准予决字〔2025〕2号:
同意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蔡年余为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变更林朗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上海银许准予决字〔2025〕3号:
1.同意上海程付通支付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2亿元;
2.同意上海程付通支付有限公司变更孙兆波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据了解,《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支付机构变更事项主要有6项,《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则对每一个项都做了具体的说明和安排,包括审批程序、申请材料等等。对各项变更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总行之间有着不同的安排。
央行分支机构是指央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分行。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根据央行的授权和分工,对辖内支付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支付机构监管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就分工而言,央行分支机构负责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的前序工作,央行负责最终的决定工作。对非重要性支付机构而言,变更“董监高”等人员将由央行分支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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